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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--济南广汇消防职业培训学校

 

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

来源:济南广汇职业培训学校日期:2021-01-07 16:14 浏览:

总则 

1.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、保护消防设施、预防火灾、报告火警的义务;

2.任何单位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;

3.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。

单位消防安全职责

1.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,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、消防安全操作规程,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;

2.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;

3.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,存档备查;

4.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畅通,保证防火防烟分区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;

5.组织防火检查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;

6.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:

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 

1.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,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;

2.建立消防档案,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,设置防火标志,实行严格管理;

3.实行每日防火巡查,并建立巡查记录:

4.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,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。

其他规定

1.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,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,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。

2.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

3.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,不得阻拦报警,严禁谎报火警;发生火灾,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,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:火灾扑灭后,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,接受事故调查,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。

4.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、停产停业的单位,应当在整改后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,经消防机救援构检查合格,方可恢复施工、使用、生产、经营。任何单位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、控告。

创建时间:2021-12-13 13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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